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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专利法对新颖性要求严格细致,且明文规定,“凡在美国或者其他国家已经取得专利或者已公开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国公开使用或销售超过一年,即丧失新颖性”。
法条 | 主题 | 时间 | 空间 | 情形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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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U.S.C.102(a)(1) | 主张权利之发明创造(包括发明Utility和外观设计Design) | 在有效申请日之前 | 全世界 | 已获得专利/已在出版物中有描述/已公开使用/已销售/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 则不得授予专利权 |
公开使用:
1. 公众知道某项发明不等同于这项发明被公开使用; 2. 即使发明是隐藏的,比如一个机器里面的部件,这个机器被放置于公共场所就构成了公开使用;3. 如果发明人把发明放置在了一个有一定程度保密性的地方,同时使用是为了个人的娱乐目的,这种使用不是公开使用;4. 如果发明人授予其他人使用权,同时没有要求保密承诺或者限制,这种使用等同于公开使用;5. 如果和发明人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公开使用了该发明,等同于公开使用;6. 公开使用并不要求超过一个人使用的发明。
销售:
1. 有前提条件的销售,构成销售;2. 非盈利性质的销售,构成销售;3. 单独一次的销售,构成销售;4. 试图销售(offer to sell),构成销售;5. 没有成交的销售提议,可以等同于销售;6. 即使销售的物品没有被送到,这种行为构成销售;7. 不同于公开使用,销售的行为即使是私人的不为第三方知道,可以等同于销售;8. 判定销售时,不依赖于发明人对销售行为认可。也就是说他人在未经发明人同意的情况下销售体现发明的产品,也构成销售;9. 判定销售时,需要客观的证据,例如销售合同等。
实际审查:
除了审查图片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具有装饰性等外,美国对于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员会检索相关和相似分类下的对比文件来评定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美国35 U. S. C. 102条和103条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
102条规定的是外观设计可专利的新颖性条件:如果没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申请人有权取得专利权:(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已为他人所知或使用的,或者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的;(b)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
103条规定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条件:一项发明,尽管其并没有如102条所规定的已经被公开或描述,但如果申请专利的主题与已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很小,以致于申请专利的主题作为一个整体在其完成时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看似严格,实际上也有其宽松之处。例如,如果一项外观设计虽然在美国或其他国家已经取得专利或已公开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在美国已经公开使用或出售,但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不足一年的,仍可获得专利权。
美国相关专利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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