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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英属开曼群岛主体资格法律意见书公证认证全新流程
随着中国内地疫情的逐步平稳,投融资活动也逐步复苏,对于境外公司主体资格法律意见书公证认证需求也增加。
越来越多的境外公司在中国参与各种经贸及法律活动,境外公司在国内注册外资公司或代表处,在法院办理诉讼,委托国内个人或公司办理一些使用,这时都需要对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之后方可在国内有效使用。
境外公司要在中国参与经济活动,通常国内的相应政府部门,一般那是工商,商务,法院等,都需要其办理境外公司主体资格认证,由于中国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因此需要办理公证认证程序。
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常见的英属开曼群岛公司文件有
公司注册证书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公司章程及组织大纲 Memorandum and Article of Association
董事在职证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公司存续证明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银行资信证明 Bank letter
公司规章细则 Corporate Bylaws
公司决议 Adoption of Corporate Resolution
董事会决议 Board Resolution
会议纪要 Minutes of Meeting
法律意见书 Legal Opinion
根据不同的应用场合,会要求对不同的公司文件进行公证认证。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公司相关法律事务所提出的具有法律依据建议的综合性法律文书,英文名称为Legal Opinion。英属开曼群岛公司法律意见书是由英属开曼群岛当地律师对开曼公司目前的真实性、存续状态、财务状况或法律问题等信息进行查询分析,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流程:
首先由国际公证人(NotaryPublic)对有关文件公证(Notarization),然后交该国外交部确认这名公证人是该国有资格的公证人,这个程序称为认证(Apostille)。最后将上述的“公证”、“认证”好的文件交注册地所在的接收方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对注册地所在国外交部的“认证”文件的官员签名进行确认,这一个三级连锁确认程序称为“大使馆认证”(Embassylegalization)。
BVI,开曼,英国,美国等海外公司的文件都要按照上述程序办理,而对于香港公司公证,则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先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加章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