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逊基础知识分享(二)
前言
PayPal作为一家全球领先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与诸多海外的跨境电商平台、独立站等达成支付服务合作,几乎成为我国跨境电商卖家从事外贸交易必备的收付款工具。为了成为PayPal的用户,申请者必须同意PayPal的用户协议,而用户协议为标准格式条款,申请者无法就协议条款的内容与PayPal讨价还价,只能“接受”或“离开”。
近年来,PayPal声称中国卖家违反了其《用户协议》、《合理使用规则》等有关协议或制度,断然封禁了许多中国卖家的PayPal账户。面对强大的PayPal公司,多数卖家申诉无果,只能眼看PayPal不断延期对自己账户的冻结甚至被PayPal直接划走账户资金而始终找不到有效的救济方法。
针对这一问题,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类似案例发生,其中Zepeda v. PayPal, Inc.最具代表性。该案最初由多位原告(PayPal的用户)分别提起,其后合并为同一场集体诉讼。在最初的审判中,Zepeda在起诉时提出的诉由曾被美国加州地方法院全面驳回,但在集体诉讼律师团队的协助下,PayPal转而同意和解,经过长达6年博弈,原告(集体)终于与PayPal达成了和解,以PayPal支付400万美元的和解金告终。
本案虽然发生在美国,但美国与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均属普通法系国家,在法律传统、司法审判模式、法律理念上有较高相似性,因此以美国法院对有关PayPal用户争议的判决为借鉴,亦可为我国企业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对类似案件提起争议解决的道路提供预测和参考。
PayPal的武器
在进入美国判例的介绍之前,我们先要明确PayPal针对卖家用户的武器。
根据《用户协议》,PayPal可以出于以下理由封禁、扣留、限制或冻结卖家的账户或账户内的资金:
1、用户实施了《用户协议》中规定的“受限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侵犯PayPal或任何第三方的版权、专利、商标、商业机密或其他知识产权、形象权或隐私权”、“销售假冒商品”、“进行诽谤、商誉诋毁、威胁或骚扰”、“提供虚假、不准确或误导性的信息”。
若PayPal认为用户参与了受限活动,那么PayPal可能随时会自行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PayPal、PayPal客户及其他人的利益。PayPal可以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用户发送款项或提现的能力”、“冻结PayPal余额”、“按照相关判决或命令冻结、使用或转移用户账户中的资金”。
2、基于PayPal风险决策的冻结
若PayPal认为用户、用户的PayPal账户或交易存在较高风险,或者执行此类冻结是为了满足法规要求,PayPal也可能冻结用户的账户资金。PayPal冻结买家的付款后,资金在PayPal账户中显示时将附带说明:资金不可用或待处理,且PayPal会通过用户的PayPal账户或直接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通知用户。
基于风险的冻结通常会自用户的PayPal账户收到付款之日起持续最多30天,除非PayPal有继续冻结用户资金的理由。在某些情况下,PayPal可能会提前解冻(例如,如果PayPal上传了与交易有关的货运跟踪信息),但是否提前解冻将由PayPal自行决定。当付款因相关交易被提出争议而可能面临撤销时,其冻结可能会超过30天。在这种情况下,PayPal会将付款持续冻结在用户的PayPal账户中,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3、与交易平台交易相关的冻结
如果用户是交易平台卖家或通过提供PayPal的第三方应用程序销售商品,PayPal可能会根据相关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的指示冻结用户收到的付款。冻结会在PayPal收到用户的许可后完成,这将根据用户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这些冻结将显示在用户的PayPal账户中。
4、基于有争议的交易进行的冻结
如果向卖家用户支付的款项被质疑为应予无效或撤销的款项,那么PayPal可能会临时冻结用户PayPal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支付可能撤销的金额。
5、准备金
当PayPal认为用户本人、用户的账户、用户的业务模式或交易存在高风险时,PayPal可能会在用户的账户中设立准备金。当PayPal在用户的账户中设立准备金时,意味着全部或部分交易金额将在账户中显示为“待处理”。在“待处理”状态下的款项给将无法提现。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PayPal买家保障计划中,合格的买家可以自付款之日起的180天内在调解中心内提出争议,并按照PayPal的在线争议解决流程进行操作。这有可能导致PayPal将卖家用户将对应交易准备金的周期设置为180天以上。
如果用户违反了《合理使用规则》,用户还应就违反《合理使用规则》而给PayPal造成的损失对PayPal进行赔偿。用户确认并同意,鉴于《合理使用规则》违规行为的性质,实际损失很难或无法计算,所以对于违反《合理使用规则》的每笔交易收取2,500美元(或其他币种等值金额),是考虑了所有现有的情况后对PayPal的实际损失做出的合理最低估值,包括可以合理预计的与PayPal所有损失相关的金额总和,该估值包括但不限于PayPal为监测和追踪违规行为而产生的内部管理成本、对PayPal品牌和声誉的损害,以及PayPal业务伙伴因用户违规行为而对PayPal施加的处罚。PayPal可以直接从用户控制的任何PayPal账户的任何现有PayPal余额中扣除赔偿此类损失的金额。
7、法院命令、法规要求或其他法律程序
美国司法实践介绍
# 通常的诉因和裁判理由
1、根据本所律师对美国相关判决的研究,发现实践中主要有以下类型的PayPal用户争议:
(1)即使用户没有参与任何受限制的活动,PayPal仍会对他们的资金进行扣留,同时保留任何被扣留金额的利息;
(2)违反用户协议的情况下,PayPal没有通知受影响的用户他们的资金被扣留的原因,以及如何可以释放被扣留的帐户以及如何避免未来被扣留;
(3)在用户的交易或账户不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PayPal对其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了冻结,用户认为PayPal从事这种欺诈行为的目的是最大化被告PayPal在集合账户中积累的金额,以方便从属于PayPal用户的资金中赚取利息;
(4)对存放在PayPal集合账户的利息索赔,认为PayPal对用户负有“以最大善意和最大利益行事”的受托责任,但它却自己“获得此类投资带来的利息和其他收益”,因此《用户协议》关于PayPal余额利息归属的条款是不合理的。
(5)《用户协议》违反了《消费者法律救济法》,认为PayPal制定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包括集合账户条款、单方判定用户账户存在风险的条款、买家保护政策中的180天争议解决时效条款)的行为是非法商业行为,认为PayPal的行为是“在向消费者销售或租赁商品的交易中,采用了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和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包括“在合同中加入不合理的条款”。而为了成为PayPal的用户,每位用户都只能降低自己的地位,不得不同意PayPal的用户协议。
(6)认为PayPal的180天买家保护政策不合理,理由是:该规定实际上允许买方‘免费’使用产品6个月,然后将产品返还给卖方......”在180天的期限内,以未收到或显著未达到所描述的程度为由,对交易提出争议,这过于苛刻、过度压迫,或对PayPal不合理地有利。
2、针对上述争议,用户一般会提出以下针对PayPal的诉因(由于新加坡也具备英美法的法律传统,若起诉的话,新加坡的卖家大概率也只能提出以下诉因):
(1)侵权(tort)
(2)违反合同(breach of contract)
(3)违反信义义务(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4)违反加州《消费者法律救济法》(Consumers Legal Remedies Act (“CLRA”))
(5)违反加州《不正当竞争法》(Unfair Competition Law (“UCL”))
(6)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
3、不幸的是,一般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多数案例中法官几乎会完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1)驳回原告关于侵权、合同的请求
因为根据《用户协议》,PayPal有权“自行决定”对其用户的账户进行限制,无论该用户是否从事受限制的活动;
根据《用户协议》,PayPal没有义务向用户解释其账户可能被冻结的原因。
(2)驳回了原告关于《消费者法律救济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不是“消费者”,因此缺乏合适的的立场。
(3)至于UCL的诉讼请求,需要满足《联邦民事诉讼规则》9(b)中对欺诈行为提出的更高标准。
(4)驳回了不当得利的主张,理由是当事人关系受明示合同约束。
(5)最后,对于用户提出的《用户协议》“过于严苛”、“过于压迫”、对PayPal“不合理地有利”的主张,法院综合协议条款,不认为《用户协议》构成“实质的不合理”。
# 集体诉讼的和解路径
虽然用户在美国针对PayPal提起的有关诉讼请求多数遭到驳回,但依然存在替代性的纠纷解决途径。2017年3月,加州地方法院批准了一件PayPal用户与PayPal之间的诉讼和解,最终以PayPal支付400万美金的和解费用而告终,而和解金以两种方式为账户被PayPal封禁的集体诉讼成员提供金钱救济:
(1)基础请求,是一种基本担保付款,基础请求的支付数额相当于市场平均利率的2/3,以用户被PayPal扣留或冻结的资金为基数计算;
(2)替代请求,用来补偿用户的商业损失,但这需要相关“集体”成员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存在,每人每个请求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美金,如果替代请求下的支付数额(包括与这些请求相关的行政费用)超过了800,000美金,那么替代请求的支付数额将等比例减少。
其实该案件在首次起诉时,已经被加州地方法院驳回了原告(用户)针对PayPal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上述)。
此种情况下,为何PayPal又愿意与用户集体达成和解呢?
正如审理本案和解协议批准动议的法官认为的,“虽然原告(用户)有机会尝试重新就他们的诉讼请求进行申辩,但他们清楚地认识到,提起第二次修订的诉讼将引发另一项驳回诉讼的动议,并导致进一步的拖延和成本。此外,原告还担心根据本案法官对《用户协议》的解释,很难纠正导致第一次诉讼被驳回的缺陷。而PayPal则愿意讨论和解事宜。因此,原告没有修改诉状,而是开始与PayPal进行和解讨论。”
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原告(用户)本可以选择修改诉状后重新申诉,但鉴于PayPal愿意和解,最终双方才走向了和解。
律师初步分析
PayPal作为一家全球领先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对新加坡的跨境商务以及跨境交易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新加坡就本案提起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新加坡的官方立场。同时,考虑到美国的司法实践,由于挑战《用户协议》本身的困难性,同样的败诉风险也可能出现在新加坡的诉讼中。
现阶段本所对每位用户账户被封禁/冻结/扣留的具体原因和过程不甚了解,本所律师需要在进一步了解个案事实,评估证据的情况下,吸取其它案例的败诉经验,针对前述的所有诉因重新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准备。例如:对于《用户协议》赋予PayPal基于风险决策的冻结(一种单独决定权),我们可以从合同附随义务和诚信原则的角度进一步突破,因为“当合同赋予一方影响另一方权利的自由裁量权时,该一方也有义务根据诚信和公平交易来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而如果我们能证明PayPal对中国用户账户的封禁行为是“恣意的”、“恶意的”,那么将有机会得到法院的基于合同的索赔支持。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亦有机会通过证据开示程序,要求PayPal提供其“风险决策”的依据和标准,以评估PayPal是否对中国存在歧视性对待。对于其它的诉因,我们同样可以对法律构成要件进行进一步拆解,挖掘对中国用户有利的事实。
其次,针对PayPal将卖家用户单件商品的质保押金提升至2500美元,本所律师尚不了解PayPal采取该措施的具体原因,请用户进一步提供相关说明。但根据《用户协议》,如果用户违反了《合理使用规则》,PayPal可能对违反合理使用规则的每笔交易收取2,500美元(或其他币种等值金额)......
PayPal可以直接从用户控制的任何PayPal账户的任何现有余额中扣除赔偿此类损失的金额。
对此我们认为:
1、这是PayPal对违约金的约定,但PayPal收取该违约金的前提是认定用户违反合理使用规则,若仅仅因为用户实施受限活动,PayPal无权罚款。“合理使用规则”中主要规定的是一些违法的销售行为和需要PayPal预先核准的特定交易类型,这些行为的存在都需要现实的证据来证明,甚至需要司法认定,而非由PayPal单方决定。因为该2500美元罚款本质上是违约金,依法PayPal应先证明用户违反了“合理使用规则”,才能主张违约金,PayPal不具有单方决定权的。这也是为什么PayPal现阶段只冻结(虽说冻结期间PayPal仍然在收取账户余额的资金产生的孳息),但它没有直接从卖家账户划扣该资金(这将导致用户的资金余额数值减少)。PayPal这样做对它而言没有坏处,反而倒逼用户对它起诉,否则该资金将一直被冻结,并由PayPal享受其孳息。若用户主动起诉,可以在诉中要求PayPal对该资金冻结作出明确说明提供确凿的证据,否则PayPal的冻结行为将构成违约或侵权。而该证据开示的过程将非常繁琐、耗时、成本高昂,同样有利于促使PayPal与用户达成和解。
2、既然该2500美元的罚款是PayPal对违约金的预设,其自身的说法是“考虑现有情况后的最低估值”,并且在《用户协议》里面要求用户同意了这个金额。诉讼中,原告可以要求PayPal说明如此估算的依据,因为估算所需要的信息都掌握在PayPal手中。毕竟对于一件商品只卖几美元、几十美元的商家来说,要承担每件商品2500美元的罚款,是过多的且显失公平的。比外,PayPal认为“该估值包括但不限于PayPal为监测和追踪违规行为而产生的内部管理成本、对PayPal品牌和声誉的损害,以及PayPal业务伙伴因用户违规行为而对PayPal施加的处罚”等。用户可质疑的是:卖家即使存在违规,但对同一产品的重复交易,难道PayPal的每次追踪都需要如此高昂的成本吗?PayPal业务伙伴因用户违规行为而对PayPal施加的处罚以及对PayPal品牌和声誉的损害是否真实发生?而在英美法上,对于合同约定的超过非违约方实际损失的赔偿部分,可能被认定为罚金(Penalty)而非违约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而Penalty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很重要的一点是:对PayPal的诉讼必须凝聚多方力量,以【集体诉讼】的方式更有利于每一位受到侵害的用户参与进来,并扩大案件的影响,这是前案中用户之所以能获得与PayPal和解机会的重要原因。同时,诉讼和解也是最节约诉讼成本且能够降低诉讼风险的做法,上述论点均是用户要求PayPal开示证据,促使其和解的方法。
向监管机构申诉
除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外,类似案件似可尝试从监管角度入手,以维护交易秩序和金融秩序为出发点,探求通过向监管部门申诉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因为在国内,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和社会普遍维权意识较强的地方,金融机构往往是弱势群体,面对客户(或用户)的投诉,常常疲于举证和舆论危机公关。虽然中国和新加坡在国情和制度上有不少区别,但探寻一条相较司法途径,更便捷的途径,有一定意义。
(一)新加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部门,是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等于中国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合体。还有新加坡清算所协会,也承担一定监督职能。
(二)中国的相关监管制度和立法,目前很难明确判断主要参考哪个国家的。但从部分监管角色定位、概念的定位来看,主要参考欧盟、新加坡。
理由有:
#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方式,均为许可证制度,包括美国。而欧盟、英国、新加坡,还有豁免制度。
#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位,中国是“非银行支付机构”,欧盟、英国是“电子货币机构”(EMI,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新加坡是“储值工具控制人”(储值工具,SVF,Stored Value Facility)。
主要国家或地区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方式 | |
国家 | 市场准入 |
中国 | 许可证制度 |
美国 | 许可证制度 |
欧盟 | 许可证制度、豁免制度 |
英国 | 许可证制度、豁免制度 |
澳大利亚 | 许可证制度、豁免制度 |
新加坡 | 许可证制度、豁免制度 |
日本 | 登记制度 |
本表来自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机构国际监管政策比较分析及对促进跨境支付业务开展的启示与策略建议 (pcac.org.cn)
#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可否利用备付金用于投资”方面,则大相径庭。中国之前是可以的。而2017年人民银行颁布办法,要求集中存管于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2021年已经完成全部100%存管,即《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备付金不能用于投资。而新加坡规定:备付金可以投资于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资产,例如定期存款或政府国库券,禁止从事高风险投资。所以从这点来质疑PayPal,恐怕行不通。
主要国家或地区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要求 | |
国家 | 客户备付金要求 |
中国 | 禁止挪用客户备付金、计提风险准备金 |
美国 | 禁止擅自动用备付金 |
欧盟 | 使用备付金数量不得超过自由资金的20倍 |
英国 | 使用备付金数量不得超过自由资金的8倍 |
澳大利亚 | 属于客户所有资金、存放于银行制定账户 |
新加坡 | 备付金可用于投资高流动性和低风险资产 |
日本 | 禁止擅自挪用、风险准备金、发行保证金 |
本表来自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机构国际监管政策比较分析及对促进跨境支付业务开展的启示与策略建议 (pcac.org.cn))
(三)常见情况——“钓鱼执法”
品牌商会雇佣人员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利用中国卖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在咨询过程中,引诱卖家作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表述,然后提交给法院或者是直接给PayPal,导致卖家账户和资金冻结。而无论是法院指令还是PayPal自行决定,都只是经过初步的形式审查即有可能作出冻结决定。尤其法院出的指令,PayPal则据此名正言顺地冻结。
(四)新加坡法律
目前新加坡有关规范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主要是2019年的《支付服务法》,但是尚未发现规定支付平台对采取措施后的告知义务。因此通过特别法来突破,恐怕有难度。
(五)客户权利保护
下表从中国支付结算协会官网上查阅而来。客户权利保护的要求,新加坡的制度耐人寻味。
主要国家或地区对支付机构的客户权益保护要求 | |
国家 | 交易安全、知情权、隐私权 |
中国 | 交易安全、知情权、隐私权 |
美国 | 交易安全、知情权、隐私权 |
欧盟 | 交易安全、知情权、隐私权 |
英国 | 交易安全、知情权、隐私权 |
澳大利亚 | 交易安全、知情权、隐私权 |
新加坡 | 信息披露 |
日本 | 交易安全、隐私权 |
本表来自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机构国际监管政策比较分析及对促进跨境支付业务开展的启示与策略建议 (pcac.org.cn))
(六)美国和新加坡、欧盟、英国、中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也很不同。包括机构性和功能性两类监管界定方式。其中,中国、欧盟、英国、日本等对支付机构采用机构性监管界定方式,即严格市场准入要求和业务资质许可、明确市场退出机制等。如欧盟将支付机构视为电子货币机构,通过对电子货币统一立法来实现对支付机构的监管,主要法律法规包括《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支付机构只要取得欧盟成员国的单一执照,便可在欧盟各成员国通用。英国将支付机构定位为电子货币机构,制定了《支付服务条例》《电子货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支付机构的业务许可、资金要求、业务退出等方面进行管理。新加坡主要是《支付服务法》(PSA 2019,Payment Service Act 2019)。
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对支付机构采用功能性监管界定方式,即对支付业务流程、产品服务流程等具体环节进行规范。如美国将支付机构视为提供“货币服务”的机构,监管重点放在交易过程;对支付机构没有制定专门的法规条例,而是统一纳入现有法规监管体系并进行增补,同时在监管权的划分方面,采取联邦和州两个层面的监管体制。
所以,美国采取的措施或者判例,可能会与新加坡有所不同,因为监管定位有所不同,参考的时候可能要注意区分,主要找法理性的内容作为参考。
而在司法途径方面,从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合同目的来看,PayPal冻结商户账户及资金,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虽然在《用户协议》中,并未明确体现。
(七)关于通过监管层面的申诉
综上,结合《法律意见书》,继续探求监管层面申诉的可行性。在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官网,找到了最新的《通知》(《PSN08 关于披露和沟通的通知》:本通知规定了许可和豁免支付服务提供商向客户和潜在客户提供某些披露的要求。
后续需要在官网的金融机构名录中,查找到PayPal所属的分类,确定是否适用上述规定,以得出其是否具有相对应的告知和披露义务,从而从其违反相关义务的角度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