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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专利”是专利法的最基本概念,要学好专利法必定要搞清楚“专利”的含义。一般的教科书(包括专利法的教科书和知识产权法教科书)通常是先讲专利的概念或含义,而且大都会提到“专利”一词的三重含义:法律上的权利即专利权,受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创造,权利凭证即专利证书。其实,这些流传甚久的说法,有一些是经不起仔细推敲的,“专利”与“专利权”的关系就是典型的例子。
现行专利法(2008年修改)在规定“授予”时,使用的是“专利权”一词,而申请人申请的却是“专利”,没有“权”字。申请人申请的是“专利”,专利局审查的是“专利申请”,最后批准授予的却不是“专利”而是“专利权”。专利法上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驳回的是“专利申请”,不授予的却是“专利权”;转让的是“专利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实施的却是“专利”。很显然,专利法的这些用语是经过精心选择的。一般教科书的这种讲法,不但难以把专利的概念讲清楚,反而可能把一些原本比较清楚的概念让人弄糊涂了。 我们知道,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制度安排。要正确专利的概念,就必须从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来入手。为方便起见,我们这里只讨论发明,但道理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在完成发明之后,如果他不希望让别人无偿利用其发明,就是想办法进行保护。与其他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一样,发明一旦公开,就完全脱离了发明人的控制,不受再受发明人支配。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人虽然仍可继续利用其发明,却无法不让别人无偿利用,除非有法律的明确禁止。这是我们在讨论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时必须注意到的一点,有形财产的占有就意味着物理意义上的支配。 专利 patent 专利就为发明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可能,在发明公开后仍然可以控制其发明的利用。专利的替代方案是作为商业秘密,但商业秘密的最大敌人就是公开。一项发明在公开之后,发明人仍然可以有效地控制(在法律意义上,不是物理意义上)他人对发明的利用,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前,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有专利制度,发明人就可以去申请专利,一旦得到批准,他的发明就处于这样的一种状态:公开但仍受发明人控制。 这种控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控制,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的。这种状态衍生出来的一个结果是,在相关地域范围内,其他人未经发明人(专利权人)许可的利用行为被禁止,发明人(专利权人)成为唯一一个可能合法(要看相关产品或方法是否受法律管制)利用的人,这就形成了发明人的独占或垄断。发明人希望得到的就是这种状态,“专利”一词描述的也就是这种状态。所有,“专利”不是权利本身,更不是客体本身,而客体受到法律保护之后所处于这种独占或垄断状态。这种状态,在专利被授予之后就产生,到专利终止或无效时就消失了。 专 利 权 在这种状态之下,发明人(专利权人)具有的法律上的控制力就是专利权。有专利权,权利人就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利用,当然也可以不去禁止或更加积极地允许他人利用,甚至可以把他的专利权转让给别人。 专利 Patent Certificate 证书 专利权人要向他人主张权利,就必须出示一个凭证,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就是专利证书。在年费制度之下,只能预缴年费才能维持专利继续有效,因此,单凭专利证书并不能证明处于有效状态,在司法实务中还必须有预缴当年年费的凭证才行。 专利文件 Patent Document 专利权是以发明为客体的,而发明作为技术方案,不是以产品实物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而是经过编码变成文字,体现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这种申请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修改,最终在专利获得批准后成为专利权主张其专利权的依据(不是凭证),即专利文件。 概括地说,专利是发明创造受专利法保护后所处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所产生的对抗他人利用的效果就是专利权,专利权以专利证书为凭证,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则记载在专利文件中。简单地说,专利就是作为技术方案的发明受专利权保护的状态,与技术与法律的结合体。离开了技术,专利就只是一个空壳,不会产生积极的经济社会效果;离开了法律,技术就处于人人可无偿利用的状态,发明人就不能取得因独占或垄断而带来的好处。专利的实施,不是对权利的利用,也不是对技术的利用,而是对受权利保护的技术的利用。 这就是专利。你是不是觉得有点儿绕呢?看来,要学好专利法,语文才是最重要的!